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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报告被罚款3万元

违规处罚 2024-04-07 23:25:42

认证是一项严肃的事情,事关产品安全和用户身体健康,必须真实检测出具真实检测报告,各检测机构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近日,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案件名称: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一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4]3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出具了编号为B*************3的水质检测报告,其中检测项目“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主要仪器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设备编号为SHUI004),经查该台仪器电脑工作站的原始数据,发现对应的谱图文件下记录样品编号“S***********0”和"S***********1”的日期为"2021/09/29",其“Abs"、“浓度”、“实际浓度”、"SD"、“RSD"和"时间”数据,与2021年记录的样品编号"S***********1"和"S***********2"的信息完全相同。当事人不能解释原因,也不能提供其真实检测了上述项目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开展该份检测服务收取费用1400元,计违法所得14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2023年出具的一份水质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锰(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原始记录(包含多个数据指标:Abs、浓度、实际浓度、SD、RSD等)与2021年的两份样本记录完全相同,且检测时间也相同,明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伪造、变造的原始记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3万元。上述合计罚没款314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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